08应付福利费全年汇算清缴如何列支?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帐载金额800
税收金额0
调增金额0 - 只填写你今年实际发生额,也就是今年的实际列支数。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调增。
以前年度计提部分,要用本年实际发生额冲抵,超出部分才计算调整!
如果你上年余额是3000元,本年应付福利费借方发生额为800的话,先要冲抵以前年度的计提额,也是就是冲抵后,你的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2200,余额可以向以后年度顺延,继续冲抵,直到冲平为止。以上情况在申报表中你可填“0”! - 我认为本期发生数应为0,税前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的14%,因为本期应付福利费用的减少并未影响损益,况且应付福利费为去年计提数,计提时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中已作费用扣除,所以本年度不应再作为费用扣除。
- 填表的时候应该填800.
按应付福利费余额调增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要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为: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
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福利费在工资的14%限额内据实列支,进入费用,不再计提。如以前年度福利费有结余,应先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再进入费用。对于单位多提取的福利费,汇算时应当调增计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