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财政部2022年第11号公告,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 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三、生活 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_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财政部2022年第11号公告,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下:对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

  • 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 2、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4、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 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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