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多提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做了调增,余额在下一年怎么处理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可以。因为11年是据实列支,所以可以直接冲销。如果11年发生额超过了税法要求,就可以用10年已经交税的福利费额度范围内进行纳税调减。
-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 已经计提的福利费不做处理,以后年度发生福利性质的支出直接冲减福利费余额,冲减完以后直接列支费用。
例如:
上年应付福利费还有余额15000,今年发生福利性质支出(比如过年过节给职工发米面等)5000元,那么做账: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假如今年发生福利性质支出30000元,那么,
借:应付福利费 25000,
贷:现金 25000
剩下的5000元直接进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000
贷:现金等 5000.
可以,应付福利的总额等于当年总工资金额的14%.如果超过了,超出部分再出汇算清缴报告的时候做调整处理,补交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现在应该不计提了。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列支,如果上年多计提了,按照会计准则的~会计差错处理 如果是汇算清缴前发现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汇算清缴的报表和所得税申报 如果是汇算清缴后发现的,如果金额不大,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调减本年度的应付福利费税法上,调增本年度的应纳税...
按应付福利费余额调增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多提的工资在应付工资或者额应付职工薪酬挂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调整纳税的,调整纳税之后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多提部分冲减。二、具体的分录如下:(1)若金额不大,可以直接在上年进行冲销凭证;(2)若金额较大,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借:应付职工...
现在只有实际已经发生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以内方可扣除。也就是说,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的福利费,以及已经计提、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都不得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