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客户已经认证未抵扣的发票作废了,该如何处理?
6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哈。销方误作废那购方肯定是不能抵扣的,就算当时认证抵扣了那稽核比对后属于比对不符发票,购方同样需要作进项税转出。你说的情况购方已认证但未抵扣,那购方可以直接将发票退回销方,销方再重新开票给对方认证抵扣就行了。购方原来已认证的该张发票不抵扣就是了,税务机关调查的时候回复没抵扣就没什么问题。
- 已经认证但未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对方作废了,购买方在申报当期增值税的时候自动把该张发票税额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纳税人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应各自及时向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
扩展资料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
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让对方公司给你出具个已经做进项转出的证明加盖公章,然后让他把做进项转出的凭证复印一份给你,你附在作废发票后面就可以了!
- 是 还是普通发票啊?
- 不会罚款。作废了就行了。
- 给客户发票当月已认证未抵扣,要当月作废,怎么处理
已经认证但未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对方作废了,购买方在申报当期增值税的时候自动把该张发票税额做进项税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
不能作废,购买方申请开具1、开具情况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A、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开具流程第一步:购买方提交申请单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第二...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由受票方(认证发票方)向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填报《开具红字...
【法律分析】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