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第四章情报交换的管理程序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第四章情报交换的管理程序
  • ??第一节 专项情报、自动情报、自发情报管理程序?? 总局向缔约国主管当局请求、提供或者总局收到缔约国主管当局提供、请求的专项情报、自动情报或自发情报(以下统称三类情报),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建档。内容包括三类情报涉及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名称、份数、日期和介质等。登记可以采取纸质形式,也可以电子形式进行。?登记完毕后,应将缔约国主管当局来函、复函原件或向缔约国主管当局发函、复函复印件以及情报原件立卷归档。?(二)分类审核。审核三类情报是否满足收集或调查的要求,包括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收集或调查的事项和年度是否明确,线索是否清晰,是否有本规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等。对自动情报,应将其转换为可识别的格式,然后按不同地区对情报进行分类和统计,并登记入册。具备使用、查处与互相交换条件的,归类为可用情报;反之,归类为不可用情报。对不可用情报,若从涉税事项和金额判断,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由总局与缔约国主管当局协商并提出补充相关情报信息的请求,或要求省局提供相关补充信息。?(三)转发查证。对可用的三类情报,以秘密件通过邮寄或网络系统,转发至省局,并以公文说明上述情报转发日期、方式、涉及的国家、数量(份数)、要求查复的限期等。?(四)请求(提供)情报。向缔约国主管当局请求(提供)的三类情报以及核查情况,应进行加密处理,并加盖英文保密章。 对省以下税务机关上报的提供给缔约国的专项情报核查报告和英文函,总局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没有按照缔约国专项情报请求事项要求查实的情报,应退回核查单位重新核查。?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提供该专项情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二)是否满足专项情报请求函提及的内容要求,包括:来函编号、日期以及要求调查的人等;?(三)根据专项情报请求事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资料,如合同、财务报表、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进行核查处理过程中,是否对有关国内法律、法规予以适当解释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生效日期和相关条款;?(四)专项情报所请求的事项没有满足的,是否列明未满足事项及说明未满足的原因;?(五)是否注明货币和计量单位;?(六)涉及纳税情况时,是否已说明在我国纳税情况,包括税率、缴纳或扣缴税额等;?(七)是否注明纳税年度或期间;?(八)是否说明同意将交换的情报(证明文件或支持材料)全部或部分告知情报接收方纳税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九)是否说明需要对方将情报的使用情况反馈给我方;?  (十)是否加盖英文保密章。? 省以下税务机关收到缔约国请求、提供或者我国向缔约国请求、提供的三类情报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建档。内容包括:收文文号、情报类型、数量(份数)、缔约国国别、要求查处期限等;同时,需在三类情报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补充登记相关内容,并填写《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附件1),年终报送总局。?登记建档,应坚持一文一档的原则。 ?(二)分类审核。审核请求或提供的三类情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收集或调查的事项和年度是否明确,线索是否清晰,请求是否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等。?对不可用情报或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属转发情报的应逐级上报总局处理;属对外请求情报的,应要求有关税务机关提供补充资料或对情报请求不予批准。(三)调查使用:按调查要求和时限,将三类情报与税收征管信息比对;凡发现有疑点或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询问、检查、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应分别填写《核查缔约国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2)、《核查缔约国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3)、《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按其要求核查后将工作情况底稿随正式报告一并报送总局,并附送英文回复函。(四)异地转发。省局收到的三类情报如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应办理《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附件5),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后将有关情报转发至相关省局并抄报总局。相关省局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总局直接下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按本规程要求,向总局上报核查报告。?(五)协查联查。省局收到的三类情报需要其他省局协助核查或联查的,应办理《国际税收情报协查函》(附件6),并报总局备案。?(六)请求(提供)情报。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需向缔约国主管当局请求或提供三类情报的,应填写《向缔约国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7)、《向缔约国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8)、《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附件9),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请求情报的税务机关收到总局转发的情报后,对线索不清楚、需要向缔约国主管当局进一步请求相关情报信息的,应将请求事项、原因和要求回复的日期等,逐级书面上报总局,同时附送英文函件。?对于缔约国未按要求内容或期限回复的,总局应及时发函催办。? 省以下税务机关在三类情报调查和使用完毕,包括在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以及其他税源管理工作中利用三类情报后,应对调查和使用情况加以总结,并形成书面文字存档备查。对总局要求上报调查和使用情况的,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总局。上报内容主要包括与情报相关的纳税人收入及纳税情况、处理结论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等。同时,随附英文回复函。对于三类情报核查、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已经离境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直接接触的,可将《税务事项告知书》(附件10)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代理人签收。??第二节 其他情报管理程序?? 总局应对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获得批准的,由总局与缔约国主管当局协商组织实施。需要省以下税务机关参与的,由总局确定。?申请未获批准的,总局应给省以下税务机关发文说明理由。?

  • (一)登记建档。内容包括三类情报涉及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名称、份数、日期和介质等。登记可以采取纸质形式,也可以电子形式进行。?登记完毕后,应将缔约国主管当局来函、复函原件或向缔约国主管当局发函、复函复印件以及情报原件立卷归档。?(二)分类审核。审核三类情报是否满足收集或调查的要求,包括信息是否...

  • 我国国际税收情报的使用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制定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第八条规定“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一)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

  •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自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若税务机关在情报交换管理中出现失误,如情报遗失或泄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而相关税务机关将被总局通报批评。这种行为将严格被监控,以确保税收情报的安全。第四十二条,总局对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三类情报处理工作有严格要求。如未按期提交核查报告、报告质量低或核查不...

  • 【法规名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6-06-12【实施日期】2006-06-12【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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