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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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6-06-12【实施日期】2006-06-12【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有效
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规程中,税收情报的保密处理至关重要。首先,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制作、传递和处理税收情报需严格保密,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第十七条明确了税收情报的密级划分:一般为秘密级,涉及偷税、骗税行为或缔约国特殊保密要求的,提升为机密级;涉及国家最重要的秘...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自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6-06-12【实施日期】2006-06-12【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有效
第七条中,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是针对特定税务案件,通过请求另一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自动情报交换则涉及批量提供纳税人特定收入的税收信息,如利息、股息等。自发情报交换是指一方主动分享执法中获取...
第四十一条,若税务机关在情报交换管理中出现失误,如情报遗失或泄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而相关税务机关将被总局通报批评。这种行为将严格被监控,以确保税收情报的安全。第四十二条,总局对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三类情报处理工作有严格要求。如未按期提交核查报告、报告质量低或核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