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罚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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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是指滞纳金,罚金不与利息混淆计算。
电脑自动按日计算滞纳金,至于是否有罚金,是被地税查出的偷漏性质吗? - 不是罚息,是加收滞纳金。其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 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四、计算方法: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
息是指滞纳金,罚金不与利息混淆计算。电脑自动按日计算滞纳金,至于是否有罚金,是被地税查出的偷漏性质吗?
7. **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8. **借款利息**: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9. **逾期罚息**: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加收的罚息,作为行政性...
一.利息罚息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算扣除项目;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算扣除项目是:(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会计分录贷:营业外支出--银行存款等。2、罚款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年终要做纳税调整。
要补什么税都没有说?税务局没有提前告知的义务,如果你有开通网络报税,他们都会有邮件通知,如果你税额比较大,也会通知。你要明白如果让你补税,那就是必须的了,但是你能做的就是申请减免(这个一般很难)。但是如果要交滞纳金和罚息,就可以去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