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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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报10月16日刊登了《汇总纳税须符合条件》一文,读了之后颇受启发,但有细微之处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以下依惯例简称三个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所得税是针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判断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取得应税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应税所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必然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三个条件是纳税人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援引《批复》的规定,认为能够独立核算条件而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也应当就地缴纳税款,即通常所说的“认定为独立纳税人”。
毫无疑问,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应该准确核算,但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独立核算。前者是从企业核算的水平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从形式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业应当准确核算,但并不都具有独立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有条件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应当实行独立核算。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3)《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
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具备《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1、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其在我国境内、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场所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盈亏,应由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2、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应选定一个对其他各企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
在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企业将被认定为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并纳税的各方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汇总纳税的各方则是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从2009年起,所有企业均需...
汇总纳税企业是指一种特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即总公司和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共同构成的企业集团,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将整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的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申报。详细解释如下:汇总纳税企业是一种大型企业集团,其下属机构包括总公司以及多个分公司或子公司。这些机构在经营上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