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外购己税白酒降度后销售是否另缴销费税?

商贸企业外购己税白酒降度后销售是否另缴销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五条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消费税。因此,外购已税白酒生产优质白酒是不能抵扣已纳的消费税。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用来生产应税消费品,才能准予扣除,主要有以下几项: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球杆;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筷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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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消费税。

  • 将外购的低税率消费品以高税率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如果只是白酒降低度数,仍然适用20%比例税率,0.5元/500ml定额税率,不会再次征收消费税。

  • 所以,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白酒不能扣除外购部分的消费税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自己不生产应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9 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 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 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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