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价后直接对外销售还继续交消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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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价后直接对外销售还继续交消费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
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扩展资料: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 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但是,特别注意,这里所说的“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若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再问我哦~~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自己不生产应税...
1.继续生产环节,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此时只有进口葡萄酒用于继续生产葡萄酒可以抵扣消费税以外,其他的酒类产品均不能抵扣消费税。2.委托加工收回后高价销售的环节,要按售价计算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的已纳消费税,此处的扣除不受受应税消费品的限制,就是应...
(2)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 从价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销售 1.直接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不再缴纳消费税;2. 加价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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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至三十八。举个例子说双沟苏缘原浆酒代理价148,批发价158,在商场卖到168-208,其实加上进店费、公关费、送礼等等,一瓶酒也就在128-130上,而商场卖到16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