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加工白酒,待白酒收回后又自行加工,之前委托加工交的消费税

企业委托加工白酒,待白酒收回后又自行加工,之前委托加工交的消费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9
    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
    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
    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
    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新威公司委托
    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
    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
    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五条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消费税。

    因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白酒生产白酒是不能抵扣已纳的消费税。
  • 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 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综上所述,白酒委托加工收回后重新贴标销售时,需考虑具体操作方式与税法规定。若符合免税或抵扣条件,则无需额外纳税;否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消费税。关键在于明确各环节的税务处理,以确保合规性与效率。

  • 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价后直接对外销售还继续交消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

  • 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成本...

  •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的账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1、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收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分录为,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物资。2、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其收回的产品应该计入到库存商品处理,其分录为,借: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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