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税制

唐朝的税制
  • 唐朝的税制是: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建议提出的,因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两税法”于公元780年正式颁布施行。它的出现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使古代赋税制度出现了“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的转变,同时也使封建国家对土地私有的控制原则逐渐向不干预或少干预转变。

  • 唐德宗
    唐德宗于大历十四年即位后,任命杨炎为宰相,接受杨炎的主张于建中元年,正式下诏推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为: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度支总统之。”
    一、两税法的基本税制
    (1)纳税主体与标准
    两税法纳税主体范围扩大,以户为征收单位,不再区分主户、客户,两税法的纳税对象包涵了所有的“见居”人口。所有居民都按其现居住地编入当地户籍,在户籍地纳税,每三年定一次户籍。对于没有固定居住地的商贾游贩,在所在郡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缴纳赋税。
    唐前期实行的租庸调制主要纳税对象是农民,王公贵族和九品以上官吏均免课税,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经批准可免课税。两税法免除了皇亲国戚、贵族官僚、僧尼等免税的特权,将租庸调的放免范围大幅度缩小,仅特许“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除此之外还有新皇登基或适逢重大自然灾害时皇帝颁布诏敕放免两税,但这种放免不是两税法独有和明文规定的,是历朝历代沿袭下来的。赋税放免范围的缩小,几乎全国人户都成为两税的纳税对象,意味着征收面变广,这不仅能增长税收收入,缓解国家财政危机,还体现税负公平原则,有利于安抚民心。

    杨炎:唐代两税法的创建者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两税法按资征税,根据财产的多寡定户等,不同的户等缴纳不同量的赋税,富有者多交,贫穷者少交或不交,因此两税法是一种资产税。这种计资而税的制度比租庸调按丁征税的旧制更合理、更公平,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大进步。
    代宗时期青苗钱的征收为两税法按资计税的征纳标准提供了参考。代宗在位时为了填补国库的空虚,而开征青苗钱和地头钱,两者的征税依据都是田亩。青苗钱每亩征十五文,地头钱每亩征二十五文,基本上都倾向资产税的性质,而且都是以钱输税,不征实物。青苗钱和地头钱于大历五年合二为一,名青苗钱,每亩征三十五文。青苗钱的开征大大提高了代宗朝农业税收结构中资产税的比重,有力地促使代宗农业结构向资产税方面倾斜。
    中唐迅猛发展的庄园制经济,为两税法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土地兼并又加快了庄园规模的扩大,大量失去土地农民依附于庄园中的大地主豪强,这夺走了本来应该由国家掌握的丁户和土地,但是却为“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提供了税源保障。庄园一方面拥有大片土地和丰厚资产,另一方面还荫庇众多农户,因此负税能力很强。庄园经济的发展就成为两税法实施的有利经济前提。
    唐中后期寺院通过政府授田、皇帝赐田、官僚贵族、富豪商贾等的捐赠、农民的布施等方式获得大量土地。但是在租庸调制下,寺院僧尼一方面拥有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却不用缴纳税收,这对国家而言就损失很大部分的赋税收入。如果想获取丰厚的税收收入,寺院将是财政来源的重要部分,两税法“据地出税”,因此拥有大量土地的寺院就为两税法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和税收收入。安史之乱使得唐朝财源枯竭,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和纳税标准的转变,无疑有利于唐朝最大化地搜刮百姓的财富,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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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朝的两税法:量出制入;取消租庸调制和一切杂徭、杂役,但丁额不变;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户籍;元额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以户等纳钱,以田亩纳米粟;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无固定居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据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弊端:土地兼并不受限制;长期不调整户等,依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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