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而外购的则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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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四)—(八)种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 视同销售的常见情形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股利或无偿赠送他人要视同销售,要确认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没有用于生产增值,不能视同销售,不确认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购入时已经明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的入账成本;购入时未明确用于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而后来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货物时未明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外购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时已明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外购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 不过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也视同销售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
因为企业获得原材料或者货物进项发票时,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已经用于抵扣企业销项税款。当已抵扣税款部分的原材料或货物自用,即已脱离增值税环节,被用于消费或者其它方式使用。所以该部分进项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同销售或者做进项转出。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应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包涵你所说的。你可以简单一点理解,比如说,企业本来是要拿那些货物出售的,应该交增值税。但是企业用在其他的地方,不出售,不产生销售额,也就意味着没法计算销项税额。应为有税法上这个的漏洞,所以国家就出台了视同销售这一销售行为,把其并在销...
税法规定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在流转的过程中就流转增值额缴税。将自产产品应于非应税项目,从税法上考虑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是从会计的角度考虑,视同销售根本就不是销售,无销售收入;其本质就是不得抵扣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发给职工当福利,视同对外销售(可能还会在外部流通),其计税依据当然...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销售你怎么理解的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相当于卖给自己 增值税的税负在流转从开始到结束都是由谁承担的 好好想想这个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