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为什么要抵扣进项税额?

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为什么要抵扣进项税额?
  •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作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前面两个回答都没有解释提问者问的为什么,我来尝试解释一下吧。
    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可以想象成货物卖给“自己“,那自己又是生产商,作为生产商是要代交销项,抵进项的。
    如果不抵扣进项税,那么对于这一个货物 厂家就交了两遍税了 一遍销项税,一遍没抵掉的进项税,就双重征税了。
    举个例子,一个货物的原材料花了100,进项税13;经过加工现在的价值是200。 厂家用于个人消费后视同销售,又交了销项税26,如果不抵扣进项税,他总共为这个货物就交了39的税了,是双重征税。
  •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作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 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消费”,该货物已经进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节的最末端,故不再视同销售,而要将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自产的货物用于同样的用途则不同,因为自产的货物还未进行过流通,此时要视同销售。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1.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购进生活用品,发放给员工,属用于个人消费。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原本计划用于生产经营,如果用途发生改变,采购后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如果取得了 ,而且已认证抵扣了,那么在用于个人消费时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2.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增值税视同销售。

  • 3、第二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就视同销售,其实也是一个道理,如果你不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盖仓库,出售以后要计算销项税额的,但是现在用于盖仓库了,已经不能对外销售了,即不能计算销项税额了,所以税法规定要把它视为销售,还是要计算销项税额的。如我回答对您能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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