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就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就视同销售?
  • 1、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把外购的货物如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试想: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是为了制造产品,产品销售以后要形成销项税额的,而你把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来盖仓库,说明已经改变了原材料用途,你不能再用它来生产产品了,也不能实现销项税额了,所以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
    3、第二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就视同销售,其实也是一个道理,如果你不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盖仓库,出售以后要计算销项税额的,但是现在用于盖仓库了,已经不能对外销售了,即不能计算销项税额了,所以税法规定要把它视为销售,还是要计算销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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