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接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

  • 税务人员索取、接受或占用纳税人财物,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购买、出售物品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等行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收款项,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税务监察是行政监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税务监察机构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察。第三条...

  • (三)对于模范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税务工作人员,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控告、检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四)对违法违纪的税务工作人员,可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或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构成...

  • 第十条 税务执法监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检查能够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材料应当依据《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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