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严肃政纪,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推动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税务机关设立监察机构。税务监察机构是税务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第三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监察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和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第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五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第六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内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纪律惩处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七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税务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税务机关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八条 税务监察机构建立健全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税务机关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九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设置为:
      国家税务局设税务监察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设税务监察处(室);
      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设监察处(室);
      省辖市、自治州、地区和直辖市辖区税务局设税务监察科;
      县(市、旗)、自治县、省辖市辖区税务局(分局)设税务监察股(科)。
      税务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监察干部,协助县(市、旗)税务局监察股(科)办理有关监察工作事项。第十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要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配备。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正、副职领导的任免、调动、奖惩,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当于本级机构行政领导干部级别的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同时,可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三章 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原则上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划分。即: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管辖本局所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负责管辖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现任正、副局长和其他局级干部。第四章 任务和权力第十二条 税务监察机构的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与执行税收任务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审理监察对象的违纪处分事项。
      (四)宣传税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教育税务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为政清廉。
      (五)制订有关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推动税务监察工作的开展。
      (六)参与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七)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行使下列权力:
      (一)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参加局领导召开的有关会议;可以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机关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各项实物,了解其他必要情况。
      (四)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解释和说明;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要求被监察机关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行为。
      (六)要求被监察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第十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其执行或正确执行。
      (二)对于发布不适当的通知、规定的,要求其纠正或者撤销;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害的,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对于模范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税务工作人员,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控告、检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
      (四)对违法违纪的税务工作人员,可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或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监察对象严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挽回税款损失,同时可以给予监察对象罚款、没收的处罚。
      (六)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决定,被监察机关和人员应当执行,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的建议,被监察机关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对税务监察机构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被监察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监察人员的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执行和采纳。
      (七)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可以更改或撤销下级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决定。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严肃政纪,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推动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税务机关设立监察机构。税务监察机构是税务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税务监察是行政监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税务监察机构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察。第三条...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

  •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工作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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