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报销的电话费可否税前扣除

职工报销的电话费可否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姓名的电话费发票列支的是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如果话费发票上注明的是员工个人名字,是需要并入职工福利费中一起计算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姓名的电话费发票列支的是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 只要报销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部分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种报销业务无需进行税务调整。若手机是专为公司业务使用,可以将其作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的通讯费来计算。如果相关发票符合规定,这部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然而,如果手机是个人使用的,并且无法...

  •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姓名的电话费发票列支的是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员工电话费的报销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强调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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