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手机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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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姓名的电话费发票列支的是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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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费报销,可按公司制度执行,可以用所报销人名字的电话费报销凭单入账,但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根据当地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各在都有限额。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企业若是实际报销职工电话费,可按职工姓名的发票入账。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果企业财务上有相关的报销制度,作为通讯费补贴的,并且列入工资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3,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发生的通讯费用人均在50元以内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讯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
不需要,因为公司报销话费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的;避税一般来说要根据公司的具体也来看,适合大部分公司的也就是把该计入公司的费用全部计入公司以避免多交企业所得税;其他的方式要具体对待。
不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
根据公司的办公需求,对员工产生的电话费用进行报销,并在会计处理中归入“职工福利费”。只要报销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部分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种报销业务无需进行税务调整。若手机是专为公司业务使用,可以将其作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的通讯费来计算。
有正确发票,可以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电话费用正规发票做帐,不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电话补助的形式随工资发放,则要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