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地区供热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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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北地区供热免税政策,具体如下: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4、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北地区供热免税政策,具体如下: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
答复:根据(财税[2009]11号) 相关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9〕11号)以供热对象划分征免,不依谁承担划分征免。收取单位职工热费不免税 收取供热报停居民热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