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相关问题请教

进项税相关问题请教
  •   按照收入比例划分,看文件的第二条: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增值税+运输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1.问: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是扣3%还是9%还是10%?答:可以扣。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

  • 1、如果本月全部认证了,那么必须全部入账的,本月销项不足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留抵以后月份 分录正常做借:库存商品 1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5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现金 134550 2、可以只认证一份,其余两份在以后月份认证抵扣(必须在认证期限内180天)分录借:库存商品 30000...

  • 二、机器设备时没取得发票,由于你们是核定所得税应税率,所以,不需要调增所得税。不入账这些费用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 你这个月做进项转出的凭证是: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进项转出 就可以了。为什么不开给你们?交了钱,而且又作废了,一声招呼也不打,这就不合理。你可以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他不给你开票,就有涉税嫌疑。你们可以投诉举报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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