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
【法律分析】:1、根据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缴的采暖费。. 供暖期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期间。. 通知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于委托代收的供暖费,如果属于向居民个人供暖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取得额外收益的,属于免税。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9〕11号)以供热对象划分征免,不依谁承担划分征免。收取单位职工热费不免税 收取供热报停居民热费免征增值税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征收增值税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