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第五章附 则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第五章附 则
  • ? 省以下税务机关在三类情报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总局除发文催办或敦促补充核查、重新核查外,视具体情况在年度税收情报工作总结中予以批评:?(一)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税收情报核查报告的;?(二)上报的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不彻底,不能满足征管工作或总局对外回复需要的;?(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总局上报自动情报的;?(四)上报自动情报质量差或格式错误的;?(五)应该提出专项情报请求而没有提出,并影响情报交换和税收工作的。?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同时废止。

  • 第四十一条,若税务机关在情报交换管理中出现失误,如情报遗失或泄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而相关税务机关将被总局通报批评。这种行为将严格被监控,以确保税收情报的安全。第四十二条,总局对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三类情报处理工作有严格要求。如未按期提交核查报告、报告质量低或核查不...

  • 我国国际税收情报的使用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制定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第八条规定“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一)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

  •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自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

  • 【法规名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6-06-12【实施日期】2006-06-12【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有效

  •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情报交换的不同种类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七条中,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是针对特定税务案件,通过请求另一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自动情报交换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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