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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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中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但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餐饮业无论是现场消费还是非现场消费,均不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必须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这个时候,如果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当然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全面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若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且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可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这一规定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中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一、正面回答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规定,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已不存在非增值...
旅店业与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需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如符合《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此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