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未超过标准比例是否全额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未超过标准比例是否全额扣除??
  •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规定: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大致算法不予扣除=240*(1-(2/3)/100%)=80万元,准予扣除部分=240-80=160万元。提前是240万元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欢迎再次咨询!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规定: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

  • 大致算法不予扣除=240*(1-(2/3)/100%)=80万元,准予扣除部分=240-80=160万元。提前是240万元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欢迎再次咨询!

  • 收取利息。1、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 2、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您好!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

  •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点:1. 债务与权益比例限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不超过其债务与权益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与税法规定部分的限...

  • 企业间的融资产生利息,税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融资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这意味着企业借款利息标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水平,以此避免税务风险。其次,关联企业间的一般企业借款不超过投资资本的2倍。投资资本是指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包括股东投资和企业经营积累的资本。而金融类企业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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