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未超过标准比例是否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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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规定: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777号》文规定: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②企业向除①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条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规定: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
大致算法不予扣除=240*(1-(2/3)/100%)=80万元,准予扣除部分=240-80=160万元。提前是240万元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欢迎再次咨询!
收取利息。1、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 2、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您好!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点:1. 债务与权益比例限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不超过其债务与权益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与税法规定部分的限...
企业间的融资产生利息,税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融资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这意味着企业借款利息标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水平,以此避免税务风险。其次,关联企业间的一般企业借款不超过投资资本的2倍。投资资本是指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包括股东投资和企业经营积累的资本。而金融类企业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