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资本弱化管理,关于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利息支出处理

新《所得税法》--资本弱化管理,关于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利息支出处理
  •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在 经营的跨国公司而言,并没有适用的资本弱化相关的规定。而对于内资企业,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曾经规定债资比例超过0.5:1的关联方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9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08]121号文件(“121号文”)。该文件对资本弱化条款下的关联债资比例作了明确,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对新的资本弱化条款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在 从事各类关联企业融资的公司。根据《办法》,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间的比例计算。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亦包括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时,《办法》明确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对新的资本弱化条款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在 从事各类关联企业融资的公司。根据《办法》,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间的比例计算。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亦...

  • 在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当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法定标准,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此来抑制资本弱化的现象。原因 资本弱化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逃避税负、优化财务报表等。税务机关对此进行规制,旨在防止税收漏洞和经济秩...

  • 资本弱化管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

  •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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