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我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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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1. 在新会计准则下,计提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元。2. 自2007年1月1日起,旧会计准则中按照工资14%计提福利费的做法已不再适用。实际发生福利费用时,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据实列支。3. 例如,当发放员工福利费时,会计分录为...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以前计提的福利费的冲回: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福利费 红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红数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
借:应付福利费 贷:清算损益
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