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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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明确如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发生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若符合《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可对应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分别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姓名的电话费发票列支的是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只要报销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部分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种报销业务无需进行税务调整。若手机是专为公司业务使用,可以将其作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的通讯费来计算。如果相关发票符合规定,这部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然而,如果手机是个人使用的,并且无法...
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员工电话费的报销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强调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
员工电话费与税前扣除标准息息相关。对于企业来说,除非电话费发票是以企业名义开具,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进行列支。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然而,若发票以个人名义开具,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前允许有一个固定的扣除标准,各地政策可能不同。若超过这个标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