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57号现在有废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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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两个财税57号,分别列示如下,请根据需要使用:
1.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现仍在使用,全文有效;
2.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现在未见废止,但已有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应结合使用。
2.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现在未见废止,但已有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应结合使用。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没有作废。
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主要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下称“财税〔2009〕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下...
参考:http://www.kuaiji.com/news/1896124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