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5号 有没有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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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有效。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按照《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全文有效 文件链接: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815&flag=1
财税[2012] 5号 过期了,就要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不能再执行[财税2012] 5号文件规定了。
没作废,但有部分条款失效。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现有部分条款失效。具体是:依据财税[2015]5号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法律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
没作废,但有部分条款失效。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现有部分条款失效。具体是:——依据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
法律分析:目前该文件已作废,但根据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会计处理方式仍然与财会[2000]5号文件的处理一致。根据财税[2000]49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