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57 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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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没有作废。
- 现在适用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没有作废。
2.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现在未见废止,但已有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应结合使用。
笔者认为,现行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只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财税〔2009〕57号文件。根据这些税收规定及精神,无形资产损失作为其他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务怎么做?关于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实务中还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允许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
本办法旨在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进行详细规定。第二章,资产的定义明确,涵盖企业所有经营管理相关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等,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还包括债权性...
部分失效。第一条(一)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总局虽然尚未将其全文废止,但是由于国税发〔2000〕119号的制定依据是已经废止的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使它的内容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冲突,原则上不建议作为执法依据。如果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