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前能否扣除精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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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对于精装修费用支出,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如果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但是,对于家具、电视机等可以分离的物品,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精装修费用支出,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如果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但是,对于家具、电视机等可以分离的物品,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
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如果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二、分析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房价是精装修房价的,其装修费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房价外另行计算、收取装修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从政策的公平性角度考虑,旧房的装修费用,应该从装修完工取得装修发票的时间开始“每年加计5%“扣除。三、代收费用 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