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2009所得税汇算清缴
  • 汇算清缴:顾名思义,是对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是按年缴纳的,季度只是预缴所得税。
    所以每年结束时,要对一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并清缴。

    汇算清缴工作,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的。各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的。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如果,你们主管税务机关有这样的要求,就按照要求找到中介机构,汇算清缴工作就有代理机构进行了。

    如果,你们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这样的要求,就自己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了。

    一般来说,汇算清缴工作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是对全年利润总额的纳税调整。即:是否存在跨期收入(应该计算收入而没有计入或者少计入收入)、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最主要的是,是否存在需要纳税调增的费用。

    会计上的费用,在所得税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可以全额列支的费用,例如:工资、差旅费等。
    二、可以限额列支的费用,例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
    三、不能列支的费用,也有几种类型:
    1、不合规票据,例如:户名不符;
    2、收款收据、白条等;
    3、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票据
    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后,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三即可。

    如果你公司是国税所属企业,应该是通过网上申报的。将网上申报后打印下来,形成纸质报表,交主管税务机关。
    交纸质报表的时候,要同时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资料可以问下专管员老师。因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要求的,有的地方有亏损弥补证等的其他资料。
  • 汇算清缴工作温馨提示
    各投资(销售)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汇算工作中注意的问题和工作要求在此告知您们,请注意按要求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及要求
    (一)报送时限
    根据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我局原则上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居民年度汇算资料及年度申报,但为缓解征期压力,鼓励企业尽早申报,特别是有退税的企业可自2010年3月1日开始申报。
    特别提示:有退税的企业可自2010年3月1日开始申报。

    (二)申报程序
    1、为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我局继续推行申报前预审制度,请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亏损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在2010年4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资料报予税收管理员处预审,预审后再进行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
    特别提示:符合预审条件的企业需在2010年4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资料报予税收管理员处预审,预审后再进行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

    2、网上申报的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3日内将汇算清缴纸制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报送至税收管理员处;手工申报的企业先将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再进行手工申报,完成申报后将纸制年度申报表交回。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各项资料请设置为A4规格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收管理码章(七位税务代码章)。
    特别提示: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各项资料请设置为A4规格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收管理码章(七位税务代码章)。

    3、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即可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退税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特别提示: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即可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

    (三)报送资料
    1、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按照“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提供“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一式两份(“资料清单”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受理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并在两份清单上履行接收手续后,将“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退还企业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表、证、单、书,请登录我局网站下载。我局网址: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点击“区县分局”中的“直属分局”(请不要直接搜索“直属分局”)。

    2、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需报送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99号)的规定,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a.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b.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c.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切记一定要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鉴证报告应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的,应列示包括所得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等内容的调整事项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我局将予以退回,重新报送。
    (4)鉴证报告应符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切记一定要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另,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我局将予以退回,重新报送。

    二、关于享受税收优惠备案和审批的问题
    1、企业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规定,需在汇算期结束前报主管税务所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年新增了三个备案项目:
    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税发[2009]81号 、京国税发[2009]101号 )
    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财税[2008]1号)
    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财税[2008]1号)
    纳税人一般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一次性办理。(京国税发[2009]47号)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国税函[2009]255号)
    特别提示:新增了三个备案项目,凡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在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完毕备案或审批手续,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附加资料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详见“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注明的附加资料),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国税函[2009]255号)
    特别提示: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认真填报“权益性投资所得备案表”和“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中列示的其他资料。

    四、关于享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凡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企业应提供资产损失《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2、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特别提示:凡取得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的纳税人,在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一并提交,方可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五、总分机构企业年度申报的问题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特别提示: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中第9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应补充提供的资料要求,报送各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

    2、适用不同税率的总分机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要求计算缴纳税款。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

  • 4月份汇算清交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50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50 贷:银行存款(现金)350 月末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 1、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按照“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提供“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一式两份(“资料清单”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受理人...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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