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公司取得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 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资金形成的支出,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问题,需要依据增值税的法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依据上述增值税规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
  • 不可以,因为收入是征税收入,成本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
  • 不可以抵扣。抵扣后,收入和费用或资产就不等了,就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 依据上述增值税规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法律分析: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法律主观:不征税收入就是免税收入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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