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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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个例子说吧,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假如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100万元的食品(不含税价)给某大型连锁超市,月末返还现金2万元。假设所购货物进项税率为17%。根据业务性质分析,此为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并且大多数的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相当于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0(20000/(1+17)*17%)。
可见,现金返利的涉税事项有:一方面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减少了增值税的进项税,从而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假如上例中的食品生产厂家月末给予实物返利,商品生产成本为15000元,售价20000元。其他资料不变。
收到实物返利时,分两种情况:
假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0。
假如供货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0。可见,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要按货物的公允价值冲减成本,缴纳同样数量的所得税,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有抵税作用,不缴增值税。
三、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店庆费、管理费等的会计处理
假如该食品生产厂家付给连锁超市0.1万元的展台制作费、0.2万元的管理费、0.2万元的店庆费、0.2万元的节日促销费、0.3万元的广告费。
分析:以上费用与商品销售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15 - 凭合同或你们收费时注明的费用项目是属于什么。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用于商品销售,供货方销售商品给商业企业,所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给消费者或者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向供贷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是因为销售货物关系产生的,所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可以按返还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冲减当期进项税额,那么对应的供应方也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啊,这样也是可以少交增值税啊,对于供货企业来说抵扣该返还收入的进项税额与冲减销项税额计算出来应纳增值税的结果是一样的啊,你这个观点不正确,商业企业收取返还收入,不允许向供货企业开具增...
返还收入是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