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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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成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利润返还作为经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都是价外费用,怎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用于商品销售,供货方销售商品给商业企业,所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给消费者或者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向供贷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是因为销售货物关系产生的,所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可以按返还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冲减当期进项税额,那么对应的供应方也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啊,这样也是可以少交增值税啊,对于供货企业来说抵扣该返还收入的进项税额与冲减销项税额计算出来应纳增值税的结果是一样的啊,你这个观点不正确,商业企业收取返还收入,不允许向供货企业开具增...
返还收入是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