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用品进项税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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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中规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贵公司购入防暑降温用品要判断是否为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第五条规定,本标准参照《 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防暑降温用品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福利性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暑降温用品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因为是用于集体福利。
具体分析及理由如下: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所购进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 防暑降温用品属于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药品及用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其进项允许抵扣。但是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其他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所购进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不能抵扣。根据税总文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都应归入福利费的范畴,如果是企业采购用于职工防暑降温的物品,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因为它也是属于用于职工或者集体最终消费的消费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药品及用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其进项允许抵扣。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要看防暑降温药品属于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如果属于劳保用品范围,就可以抵扣,反之不能抵扣。应当查当地规定。一般情况下,防暑降温药品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