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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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 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 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还给开票方,购买方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由开票方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买方。 - 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这类情形不需要开具红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未全联收回已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得予以作废。把发票联、抵扣联先不要交给对方,找对方重新开一张,新票开好后再把发票联、抵扣联再交给对方。如不给重开向税务机关举报。
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了,一般做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
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经认证相符,但由于开票方误操作等原因作废,购货方暂时按正常发 票认证抵扣,次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稽核系统会提示“属于作废发 票”,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系统分发到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将转出结果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系统,反...
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这类情形不需要开具红票,按以下规定处理。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
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 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 票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出现这类情况,购货方发 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