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矿业税费制度比较

国内外矿业税费制度比较
  • 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来对待。其矿业税收制度的建立,充分考虑了由于地质环境的多样性,引起的矿业活动的特殊性与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实现对矿业的宏观调控,并且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比较稳定的市场经济国家与矿业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矿业法及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矿产资源政策、矿产工作协议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矿业活动中诸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管理体制的总和的矿业税收制度。在我国,将采矿业归类于第二产业,忽视了其特殊性,在管理和实践上都与加工制造业类比,使得多数矿山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况。
    1.矿产资源的国有属性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矿产资源作为社会财富归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目前我国矿山企业应缴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则对矿业不实行增值税制度,只实行权利金制,其实质是对开采和利用国家所有的可耗竭的矿产资源的补偿,调节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产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为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和对因开发资源及利用自然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的税费种类。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主要存在如下问题:①资源税征收方法不合理,不能如实反映开发资源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差异。②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过低,不能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损失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③按产品交税不能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收率。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最主要税种,而国外一般不征收增值税。当前,除美国和澳大利亚外,100多个国家都实行了多元税率的增值税。欧盟各国设定了部分商品为零税率,低档税率为基本税率的21.7%~50%不等,高档税率为基本税率的13.3%~27.5%不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电力、燃料、粮食均采取了税率优惠政策,有的国家实行了零税率或低档税率。我国实行的是13%的统一增值税税率,实践证明,仅一两档的简单划一的增值税结构,虽然有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优点,但是这种增值税束缚了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机制的运用。
    2.矿业活动的高风险资金密集型属性
    矿业活动是具有高风险性、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对矿业企业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在矿业税收制度中给予诸多的优惠,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允许矿业活动产生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对于用各种办法筹集的风险资本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及摊销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注销资本成本,或者说是加快资本回收。特别是勘查与开发支出的税收处理(加速折旧、扣减、资本化、当期摊销等)、耗竭补贴、利息扣减、税额减免、亏损移后结转条款及税收延交等,并以此来反映税收的时间价值。这些优惠在降低矿业公司的有效税负方面起着积极作用。而我国对于矿业产品的减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还没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国外多数矿业大国税费种类较少,并且所得税税基低于其他一般工业,多给矿业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所得税收税标准只占生产现金流量的10%~40%。如美国,虽然它对国内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实行与各行业相同的税率,但按计税收入的46%计算应付税金作各项扣除后,实际平均税率只有34%左右。我国矿业税费率较国外高出近6个百分点,增值税和资源税是造成我国矿业税费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它们分别在矿业税费总额中占 66.5% 和11.44%。除此之外,就是大量收费充斥于我国的矿业企业之中,企业不堪重负。具体情况如表3-3所示。

    表3-3 中外矿业税收制度的对比

    续表

    3.矿业活动的补偿性
    矿业活动的劳动对象是可耗竭的不可再生的矿石。矿业公司为了补偿其日益耗竭的矿石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因此,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出现了“耗竭补贴”(又称负权利金)。对矿产资源生产和经营、矿产品结构调整和衰老矿区转产实施补贴,以减轻矿业结构调整和衰老矿区转产的负担。世界观察研究所在1992年版《世界状况》中指出,“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对矿产资源实行耗竭补贴,依据不同的矿种,矿权人可将其作为纳税基础的毛收入少申报5%~22%”。同时,不同矿床的性质差别很大,其品位、储量、开采条件等不同,导致矿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与经营成本的高低,再加上矿业的周期性,就有可能产生相当大的超额利润。对这种超额利润,有的国家采用的是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办法。这种超额利润税,也称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权利金(或叫超权利金)。由于我国矿山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许多资源濒临枯竭的矿城因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面临着寻找接替资源的压力。
    4.矿业财税的分权属性
    国外一些国家实行分税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可自主决定税制,如澳大利亚州政府可自己制定执法条例。在我国,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并按同一税率进行征税,各级地方只得实施,没有自主权,这不利于区域矿业经济的发展。
    5.勘查是矿业活动的生命线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税收制度中,通过种种措施承认这一特殊性,并采取措施全方位鼓励矿产勘查活动。主要包括:勘查支出的税收处理,各种名目的勘查和开发补贴,各国斥巨资于矿产资源评价工作,弱化源头收费和强调后续效益,政府加强信息服务职能等。我国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矿产资源和矿政管理职能。
    6.矿业活动的生态补偿性
    矿业活动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虽然税收制度不是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最合理机制和方式,但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较好地考虑了矿山环境问题。如政府通过环境税(如许多国家对煤炭生产所征收的“黑肺税”)及矿区恢复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等,对矿业活动征税以治理矿业对环境的破坏。对于矿业公司所发生的恢复环境支出在计税时给予扣减。矿业活动具有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工业部门的特殊性质,矿业税收制度应当反映矿业活动的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矿业税费制度的特点与其市场化程度及其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国外的税费制度设计充分考虑矿业特有规律,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促进矿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因此有利于培育矿业权市场,有利于吸纳资金,有利于矿业发展,有利于矿业国际化。主要体现在税制简单,税收优惠充分,税收稳定,透明度高,征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程序简便等方面。
    我国是实行中央财政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因此,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财源类型及其特点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都是由中央决定税收类型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支出比例。但不同的地方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支持程度不同,带来的财源收益也不同。
  • 综上所述,矿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矿业的特殊性,促进矿业发展。国外的税费制度设计充分考虑矿业特有规律,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促进矿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因此有利于培育矿业权市场,有利于吸纳资金,有利于矿业发展,有利于矿业国际化。

  • 国外多数矿业大国税费种类较少,并且所得税税基低于其他一般工业,多给矿业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所得税收税标准只占生产现金流量的10%~40%。如美国,虽然它对国内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实行与各行业相同的税率,但按计税收入的46%计算应付税金作各项扣除后,实际平均税率只有34%左右。我国矿业税费率较国外...

  • 矿业税收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依法对矿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与方式,它除了包括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负外,还包括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是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赋税方案的财政制度的总和,是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

  • 在我国,资源税费的征管和分配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补偿费是分享税。资源补偿费作为分享税,在资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较低,资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缴大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地方分成后获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区一级,地州、县作为资源补偿上缴地分文不留,有悖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

  • 除了以上三种矿业税费,在澳大利亚省或州级政府,还存在采矿权特许使用费、石油特许使用费、铀矿特许使用费、工资税、印花税、土地税等,对矿产资源的利益分配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其中,在北部省,工资税以5.5%的税率对雇主进行征收,若支付工资高于门槛数额(150万澳元),雇主可在每4澳元的工资门槛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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