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 求问14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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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恰当。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作为函证对象包括: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关联方项目;主要客户(包括关系密切的客户)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余额为零的项目;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非正常的项目。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而言是不重要的,或者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
4、不恰当。位于不同地址的多家被询证者的回函邮戳显示的发函地址相同,属于被审计单位舞弊迹象,应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将与从其他来源得到的被询证者的地址(如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上签署的地址、网络上查询到的地址)相比较,验证寄出方地址的有效性;
7、不恰当。多家回函单位回函金额大于被审计单位函证金额,函证结果表明存在管理层偏向收记应收账款倾向,属于管理层舞弊,注册会计师则应当估算应收账款总额中可能出现的累计差错是多少,估算未被选中进行函证的应收账款的累计差错是多少。为取得对应收账款累计差错更加准确的估计,也可以进一步扩大函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