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
  • 纵观世界各国,各国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设置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实行的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据国土资源部信息院对世界上81个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调查,这些国家主要实行的基本上都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国家一般主要通过权利金制度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矿床占用费调节资源开发对资源的占用,通过环保补偿来治理对环境的损害,通过红利制度调节收益。权利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的核心[26]。除个别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均征收权利金。对于权利金的征收,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但权利金费率标准相距甚远,就是在同一国家内不同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也存在很大差别,但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27]。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通常规定最低的权利金征收比率,油气权利金征收比率为井口价值的12.5%;对于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的权利金费率为10%;纳米比亚为5%;巴西煤炭权利金费率为3%;南非分税种征收权利金,征收的费率为深水石油1%,陆上石油3%[28]。
    对于国家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29]。例如,在美国,来自于矿产开采的国家收入中权利金是大头,每年约40亿美元,这笔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但对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美国对联邦公有土地上权利金的分配是:50%返还到矿产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于本州当地教育及其公共设施、民众福利事业的建设;另外50%上缴国库,其中40%作为国家的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10%交国库大财政。在州政府所属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所收取的权利金,全部留在当地,无须返还,这是联邦政府扶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征收的权利金在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分配,作为资源开采的财政补偿。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资源税为核心的税费政策。在矿业权取得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占有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31]。在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环节,主要收取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开征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于1999年开始征收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中,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后四种费用则是为了控制探矿和采矿占地,是资源财产权的延伸,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32]。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开发补偿费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补偿开采的储量。用于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的部分几乎全部分光,成为地方一种自收自支的财源。由于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欠缺,我国陈洲其教授曾经提出应该将权利金的大部分用于生态补偿。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不同矿质的收益,但是由于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而且只对已开采销售或自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税,造成资源利用上的逆向调节和企业在开采矿产时“采富弃贫”现象,与开征目标背道而驰。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非常低,大部分国家资源税费率高于我国。在我国,各种矿产资源平均起来的税费相加只有1.18%,基本相当于无价或低价使用[33]。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但目前的费率只有1%。同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也偏低,只是国外平均标准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34]。我国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意味着矿产资源的廉价或无偿使用,这是资源型产品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了企业和社会缺乏珍惜资源的动力,资源投入方式粗放。从另一个层面看,资源税和补偿费都是针对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计征,一个是从量计征,一个是从价计征,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在我国,资源税费的征管和分配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补偿费是分享税。资源补偿费作为分享税,在资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较低,资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缴大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地方分成后获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区一级,地州、县作为资源补偿上缴地分文不留,有悖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3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资源税费研究比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为背景进行研究的,对于发展 家的情况考虑较少,限制了其应用范围。虽然我国对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改革,对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财产收益,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无论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还是从市场经济体制对新税制的要求看,现行的资源税费的设置、性质、作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 研究深入探讨了矿产资源税收问题,指出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税收改革的核心目标。其主要任务是设计出既能平衡矿产企业与政府、社会各方利益,又能推动产业发展的最优税收制度。文章首先对国内外矿产资源税收制度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剖析了开发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此基础上,它重点剖析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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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国率先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将计征方法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的试点范围被扩大到了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进一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 注:①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②矿业权使用费:谁登记谁征收。③矿业权价款: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2∶8。2. 配合有关部门修改《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资源...

  •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实施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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