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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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实施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征收资源税费制度,对于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调整矿业经济关系、推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政管理,对于矿业市场建设和矿业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目前实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矿业经济发展,不利于发展方式转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世界矿业市场新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剧增,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不进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作为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征收资源补偿费,现行制度规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不是从量计征,不与耗竭资源量挂钩,而且费率不变,费额偏低,矿产品价格翻倍上涨,而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及对耗竭性资源的等量补偿。
资源税现行制度从量计征,征收范围窄,税额偏低。从量计征不能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别,不能反映市场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型企业收益的变化,过低的税赋与资源的稀缺状况不相吻合,必然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矿产品价格飙升,开发矿业成本偏低,利润很高,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收益较高,造成行业分配不均。
现行资源税费没有设置征收对生态破坏补偿的收费,造成在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不利于国家开发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贯彻执行。
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利于改变过分依赖资源投入,依赖出口(变相出口资源和劳动力)的状况,不利于矿山企业追求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转变发展方式。
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缴纳使用费,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费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矿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中规定收取的价款,是指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通过出让获得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以资本形式投资,原“价款”概念已无实际意义。但近年来“价款”的概念在演变,范围在扩大,以致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都收取价款,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是炒卖资源。近些年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不加区别的一律实行招拍挂,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矿业权的炒作。所谓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矿业权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场化手段。而政府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矿产资源管理者,但不少地方政府经营矿业权,集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于一身;而真正的市场配置,即所谓二级转让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整,黑市交易,造成混乱。矿业权的价值归投资人(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市场才能对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
三、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进而推动矿产资源价格改革,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靠资源投入,出口的相当部分是变相的资源出口和劳动力出口,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扼制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消耗,进行资源性资产价格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21世纪伊始,世界矿业市场繁荣,矿产品价格骤升,是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大好时机,我们没有适时进行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丢失这一有利时机。
中央新疆工作会决定,今年6月1日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5%)。今年7月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矿产资源税改革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拉开了序幕。
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作为矿产资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
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体现。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补偿,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征收与耗竭资源量(储量)挂钩,不论盈亏与否,从量计征。将耗竭的资源性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消耗了资源性资产而换来等量的货币性资产,保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子孙后代。参考国际水准及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浮动费率(矿产资源的价值用补偿消耗等量的自然资源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算——“效用价值论”),进行征收。
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中的级差收益的调节,要从价计征;要扩大范围,基本全覆盖;要反映资源禀赋差别和经营水平高低,确定浮动税率。
资源税费改革会导致企业使用矿产资源成本上升,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企业浪费资源行为,促进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矿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价格上涨,可促进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至于会不会加大通胀压力和预期,要对社会承受力进行预测,运用好浮动税、费的杠杆。
对勘查、开发投资者(矿业权人)的利益体现,一是经营矿业权的收益,二是开发矿产资源的收益。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是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要适当提高。要与矿业权设置相配套,要有利于制止圈而不探,炒卖矿权行为。
设置生态环境补偿费。按矿业权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开发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行补偿。这是开发资源,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矿业权的价值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交易。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收取的“价款”归国家;今后国家投资找矿按政企分开原则,必须投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或股份制企业中作为国家股本,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上,矿业权价值由市场决定,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市场上平等交易,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职责在于完善市场,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场。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要处理好中央、地方和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利益全民共享的宗旨;要处理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0年9月6日)
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应全面推动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与财税主管部门在改革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央决定,新疆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将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目标...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全文新华网已发,可以搜索到 ...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水资源费改税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停止收取时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优惠: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