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设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

为什么新设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 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 具体来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不需要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旨在减轻新设立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专注于自身业务的发展与壮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完全忽略税务申报。在设立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 法律分析:不分摊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总缴纳。法律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

  • 释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出处: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

  • 因此分支机构设立的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设立分公司的坏处 一般而言,有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坏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分公司大多本身没有太多资产,容易出现利润偏高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务规划。 (2)分公司不能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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