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开办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开办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
  • 总公司申报、分配,然后分公司依据总公司分配表去税务局申报。

    季度也要申报。
  • 分公司开办的当年不申报纳税,第二年开始申报纳税。税款由总公司计算。
  • 法律分析:不分摊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总缴纳。法律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

  • 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总缴纳。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无需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等到正式运营后,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 满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 应该去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缴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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