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 释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出处: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条(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
    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税发[2008]28号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 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发展银行、 进出口银行、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 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 )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不分配企业所得税。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说建筑施工企业总机构在外地的施工项目在当地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回来后,可以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 释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出处: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无需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等到正式运营后,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 法律分析:不分摊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总缴纳。法律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 问题一:“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意思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不分配企业所得税。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刚进入一家新成立部门,经理叫我想一下,但什么都不让我做。什么意思? 可能是先让你熟悉一下环境,这个也很正常的。 问...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