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计提的母公司的利息,但未支付允许税前扣除吗

子公司计提的母公司的利息,但未支付允许税前扣除吗
  • 子母公司属于关联方企业,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   可以税前扣除。
      在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将资金提供给母公司使用的,母公司按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解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子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母公司开具发票。
      不超过同期同类同时,还有考虑债权与股权比例的约束,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如果符合统借统还,可以不征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 可以税前扣除。在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将资金提供给母公司使用的,母公司按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解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

  •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开具了管理费项目发票;提供了管理服务;管理服务的收费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子公司计提出来的应付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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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可能出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抵销的问题,如:母公司给予子公司借款,双方按合同约定此借款需要确认利息。母公司按会计准则要求确认利息收入,但未收到利息,税法上不认可这块收入,即在计提尚未收到时不承认这块纳税义务的产生,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子公司...

  • 母公司所做的是,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所以在母公司的账上也会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并将这部分投资收益与自己公司利润合并,一起再进行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同时形成未分配利润。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看,对同一笔投资收益,母子公司都进行了处理,那就相当于重复一次,母公司认为子公司的那次处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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