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支付境外母公司商标使用费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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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内营业机构,是指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而您提到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我们理解是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企业。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属于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
(2)《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以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规规定,我们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据此,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以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规规定,我们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母公司应当按照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来确认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关联企业之间的规定,就可以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
【问题】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出口和内销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
15.77%。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比例为15.77%,其中包含增值税6%、附加费12%。由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前代扣代缴相应税费。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不是有什么税收优惠,而是按子公司销售收入的1%做为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以要按收入*1%*5%来计算营业税。你的理解没有问题。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