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向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 1,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成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利润返还作为经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需按照一定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如商场卖手机1000元购进,1000元卖出,商场按照销售额返还收入。】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

  • 1,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

  • 2、相反,如果商业企业收取的返还款项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比如按比例、金额或数量计算,这类收入视为平销返利,需要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再征收营业税。重要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所有收入,均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等于当期获取的...

  • 其次,通知中特别提到了“(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这说明对于与商品销售挂钩的返利收入,企业应采取特定的账务处理方式,即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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