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是否必须是资本

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是否必须是资本
  • (一)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2、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3、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 1、土地增值税中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2、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规定,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额度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不超过金额之和的5%,若无法分摊利息支出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扣除比例为10%,这一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一)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

  •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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